關于發布《國際象棋賽事活動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為進一步規范國內國際象棋賽事活動,促進項目健康發展,中國國際象棋協會起草了《國際象棋賽事活動管理辦法》,經廣泛征求意見,現發布《國際象棋賽事活動管理辦法》(試行),請認真貫徹執行。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 為進一步普及與推廣國際象棋運動,加強國際象棋賽事的規范管理,促進國際象棋事業健康有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體育賽事活動管理辦法》(國家體育總局第25號令)《在華舉辦國際體育賽事審批事項改革方案》(體外字〔2014〕519號)《關于申辦國際體育活動報批程序的規定》(體外字〔2002〕111號)等法律規章,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賽事活動,是指在中國境內依法舉辦的,由中國國際象棋協會主辦、承辦、指導或支持的國際性、全國性、跨省市的區域性的國際象棋賽事活動。第三條國際、國內、地方各級各類網絡國際象棋賽事活動,在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基礎上,遵照本辦法相關條款進行管理。第四條 中國國際象棋協會是國際象棋賽事的全國性管理機構,負責全國范圍內國際象棋賽事活動的具體監管,負責全國性和在中國境內舉辦的國際性國際象棋賽事活動的服務、引導和規范。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主辦方是指發起舉辦國際象棋賽事活動的組織或個人;承辦方是指具體負責籌備、實施國際象棋賽事活動的組織和個人;協辦方是指提供一定業務指導或者物質及人力支持、協助舉辦國際象棋賽事活動的組織或個人。主辦方、承辦方、協辦方之間的權利義務應當通過書面協議方式約定。第六條 中國國際象棋協會致力于充分發揮專業優勢,加強國際象棋賽事活動的標準化、規范化建設,制定國際象棋賽事活動辦賽指南和參賽指引。地方國際象棋主管部門、地方國際象棋協會、其他社會力量和人員,可以遵照辦賽指南和參賽指引積極舉辦、承辦、協辦和參加國際象棋賽事活動。第七條 國際象棋賽事活動舉辦應當遵循合法、安全、公開、公平、公正、誠信、文明、綠色的原則。第二章 國際象棋賽事活動申辦和審批第八條 申辦國際賽事活動,必須按程序報批,未經批準,不得申辦。在我國舉辦的國際象棋國際賽事活動,按照“計劃報批,分類審批”的辦法進行審批管理。(一)以下國際象棋國際賽事活動須列入國家體育總局年度外事活動計劃,并按照有關規定和審批權限報國家體育總局或國務院審批:國家體育總局棋牌運動管理中心(以下簡稱“棋牌中心”)主辦或共同主辦的含有國際象棋項目的國際綜合性運動會或重要國際象棋國際賽事活動;世界錦標賽、世界杯賽、亞洲錦標賽、亞洲杯賽,涉及奧運會、亞運會資格或積分的重要國際象棋國際賽事。(二)棋牌中心或中國國際象棋協會主辦,或與地方共同主辦但由棋牌中心或中國國際象棋協會主導的國際賽事活動,須列入國家體育總局外事活動計劃,原則上由承辦單位所在地(或參與主辦)有外事審批權的地方人民政府或其有關部門審批。(三)地方自行主辦,或與棋牌中心或中國國際象棋協會共同主辦由地方主導的國際賽事活動,由有外事審批權的地方人民政府或其有關部門審批,不列入國家體育總局外事活動計劃,但應統一由中國國際象棋協會向國家體育總局備案。(四)由社會中介機構舉辦的其他商業性、群眾性國際賽事,賽事主辦方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并根據地方有關規定,自行辦理相關手續。地方體育主管部門對社會中介機構舉辦的商業性、群眾性國際賽事應在競賽組織等方面提供業務指導和技術支持。(五)參加以上賽事活動人員的來華邀請函、接待通知等相關外事手續,按照“誰審批誰邀請”的原則辦理。第九條 境外非政府組織在中國境內舉辦的國際象棋賽事活動,應當經省級人民政府體育部門同意,并報同級公安機關備案。中國國際象棋協會代表中國參加相應的國際象棋國際組織,任何組織和個人在中國境內主辦或承辦相應的國際象棋國際組織的賽事活動,應當與中國國際象棋協會協商一致。第十條 全國性和地方性賽事活動的申辦(一)全國性綜合運動會。國家體育總局以及中華全國體育總會、中國奧林匹克委員會主辦的含有國際象棋項目的全國綜合性運動會,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按照綜合性運動會申辦管理規定申辦,報國務院批準后舉辦。(二)中國國際象棋協會主辦的全國性國際象棋賽事。中國國際象棋協會主辦或聯合主辦的全國性國際象棋賽事,按照第三章的相關規定進行申辦。(三) 地方國際象棋賽事。其他由地方或社會機構舉辦的賽事,承辦方須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根據地方相關規定,自行辦理相關手續。機關、事業單位、體育協會舉辦體育賽事活動,應當公開、公平、公正選擇承辦方,并鼓勵和支持社會廣泛參與。第十一條 各級國際象棋賽事活動如涉及公安、市場監管、衛生健康、交通運輸、海事、無線電管理、外事等部門另有規定的,主辦方或承辦方應按規定辦理。第十二條 國際象棋賽事組織者應規范使用賽事名稱,賽事的名稱應當符合以下規定:(一) 與舉辦地域和本項目內容相一致,禁止變相跨省舉辦全國性賽事活動。(二) 與主辦方開展活動的行業領域和人群范圍相一致。(三) 與他人或其他組織舉辦的國際象棋賽事活動名稱有實質性區別。(四) 不得侵犯他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五) 不得含有欺騙或可能造成公眾誤解的文字。(六) 不得使用具有宗教含義的文字。(七) 按照國家法律法規、政策要求使用“一帶一路”、“金磚國家”、“上合組織”等含有政治、外交、國防屬性的文字。(八) 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其他規定。第十三條 中央和國家機關及其事業單位、全國性社會組織主辦或承辦的國際性、全國性國際象棋賽事活動,名稱中可以使用“世界”“國際”“亞洲”“中國”“全國”“國家”等字樣或具有類似含義的詞匯,其他國際象棋賽事活動不得使用與其相同或類似的名稱。
第三章 中國國際象棋協會主辦賽事的申辦程序第十四條 中國國際象棋協會主辦的賽事由中國國際象棋協會自行組織舉辦,分為錦標賽事和商業賽事及其他群眾賽事,面向社會尋求合作伙伴共同舉辦。第十五條 申請承辦中國國際象棋協會主辦賽事的組織,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應是在中國境內依法登記并合法存續的法人實體,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二)具備較強的經濟實力和市場開發能力,擁有專業團隊,社會信譽良好,財務會計制度健全。(三)擁有與賽事規模相適應的經費。第十六條 申辦中國國際象棋協會主辦的全國性比賽,中國國際象棋協會的招標賽事申辦時間以招標通知為準。其他賽事(包括聯合主辦的賽事)申辦時間原則上不晚于比賽開始前3個月,申辦方須按時向中國國際象棋協會提交申辦材料。第十七條 申辦方向中國國際象棋協會提交的申辦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項:(一)辦賽宗旨和理由。(二)擬申辦比賽的名稱、時間、地點和規模。(三)建議的承辦單位、協辦、執行單位。(四)經費來源和預算。(五)賽事承辦、協辦、執行單位的辦賽歷史和經驗。(六)賽事的籌備實施方案,包括組織方案、接待方案、工作計劃、安全方案、衛生防疫方案、應急預案等。(七)賽事承辦地的交通狀況、接待條件。(八)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第十八條 中國國際象棋協會主辦的重要賽事通過招標形式、競爭性談判等方式確定賽事承辦方。第十九條 承辦方需與中國國際象棋協會簽訂賽事承辦協議,協議期限原則上不超過五年。第二十條 承辦方簽訂承辦協議后,須按時履行乙方義務,并按照協議約定及時繳納相關費用。
第四章 中國國際象棋協會主辦賽事的組織管理第二十一條 中國國際象棋協會在主辦的賽事中履行以下職能:(一)對賽事進行計劃安排,在舉辦前通過網絡或新聞媒體等途徑向社會公開。(二)制定和審核相應的賽事規程、競賽規程補充通知、秩序冊等賽事文件。(三)對賽事籌備進行監督,共同建立組委會等組織機制,具備條件的大型或重要賽事活動的組委會應當建立黨組織。(四)監督承辦方遵守有關體育競賽的法規。(五)監督承辦方依據批準登記的事項和條件進行活動。(六)指導組織工作,審定場地、器材。(七)對報名參賽運動員進行資格確認。(八)按照公開、公平、公正、擇優的原則選派裁判長、裁判員和仲裁人員。(九)審定、公布賽事成績,頒發成績證書、證明。(十)處理競賽中發生的賽風賽紀問題。(十一)賽事活動因自然災害、政府行為、社會異常事件等因素確需變更時間、地點、內容、規模或取消的,應當在獲得相關信息后及時公告。第二十二條 承辦方開展中國國際象棋協會主辦賽事的組織工作時,應遵守國際象棋賽事活動辦賽指南的相關要求,履行以下職責:(一)體育賽事活動相關人員在體育賽事活動中應當自覺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中華體育精神,積極營造健康向上、和諧文明的賽場文化氛圍和輿論宣傳氛圍。(二)和主辦方共同建立組委會等組織機制,根據需要組建競賽、安全、新聞、媒體、醫療等執行機構,明確舉辦國際象棋賽事活動的分工和責任,協同合作。(三)負責賽事活動的安全,對賽事活動進行風險評估,制定相關預案及安全工作方案,并督促落實各項具體措施。(四)應當按照審核批準的競賽規程和實施方案做好場地、器材及相應的后勤保障等賽事組織工作。(五)賽事需要辦理公安、交通、工商、衛生、稅務等其他審批手續的,承辦方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六)應當通過購買或要求購買等方式,為運動員、教練員領隊、工作人員等辦理公眾責任或意外傷害方面的保險;根據賽事情況購買賽事保險,并與賽事保險公司溝通,安排急救費用支付事宜。(七)應當加強觀賽環境管理,維護賽場秩序,防止打架斗毆、擁擠踩踏等事件發生,防止不文明不健康、有侮辱性或謾罵性、破壞民族團結、分裂國家、反社會傾向等方面的言論、旗幟和標語出現,嚴禁攜帶危險品出入賽場。(八)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單獨參加國際象棋賽事活動的,應當告知其監護人相關風險并由監護人簽署承諾書。(九)賽事組委會中的工作人員不能以運動員身份參加該賽事活動。(十)國際象棋賽事活動中有外籍人員參加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其管理。(十一)獲得主辦單位批準后,方可進行廣告征集、接受贊助等工作。接受贊助或獲取廣告收入的,雙方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并報主辦單位備案。(十二)有責任完整履行與中國國際象棋協會簽訂的賽事承辦協議,及時付清相關工作人員的各項費用,不得以各種理由或借口拖欠、拒付。(十三)應當在賽事結束一周內,按要求的格式和內容向中國國際象棋協會提交賽事情況總結。(十四)應當自覺接受中國國際象棋協會的監督檢查和考評。(十五)承辦協議期內賽事的,應當于每年 3月1日前或不晚于第二年賽事開始日前6個月向中國國際象棋協會報送第二年賽事計劃。第二十三條 協辦方應當確保其提供的產品或服務的質量和安全。第二十四條 中國國際象棋協會主辦賽事活動的承辦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國際象棋協會將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予以“警告、暫停或注銷該項賽事、在業內通報批評、追究法律責任”等處罰,并將承辦方信用承諾履行情況納入信用記錄,列入國際象棋市場黑名單,并在一定期限內向社會公布。(一)未經本協會確認在賽事名稱中冠有“世界”、“亞洲”、“中國”、“全國”、“中華”等類似含義字樣的。(二)申請賽事時隱瞞真實情況,有弄虛作假行為的。(三)未按規定使用協會指定的比賽器材的。(四)賽事與承辦報告中說明的目的和意義不一致的。(五)未經中國國際象棋協會同意擅自更改競賽規程,變更賽事舉辦主體、名稱、內容、時間、地點或擅自取消賽事的。(六)未按中國國際象棋協會批準的權限,違規發放國際象棋等級證書的。(七)未按規定提交賽事情況總結、成績和其他相關信息的。(八)未經中國國際象棋協會同意,私自實質性轉讓舉辦權的。(九)拒絕中國國際象棋協會監督檢查或被檢查時弄虛作假的。(十)未經中國國際象棋協會同意,不執行競賽規程有關條款的。(十一)其他造成不良影響的行為。第二十五條 承辦方因組織管理不善,造成參賽者和群眾重大傷亡事故或從事其他違法行為的,除對其進行處罰外,當事人還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第二十六條 中國國際象棋協會擁有獨立主辦賽事的所有知識產權、媒體版權和商業權利。承辦方應增強權利保護意識,在獲得中國國際象棋協會授權后協助辦理商標、專利、著作權等知識產權手續,通過合法手段保護賽事活動相關權益。第二十七條 中國國際象棋協會主辦賽事遵循公平競爭的原則,參加賽事的運動員、教練員和裁判員必須遵守國家對體育競賽的有關規定,遵守賽風賽紀管理規定,嚴禁使用興奮劑、操縱比賽、弄虛作假、徇私舞弊;嚴禁利用賽事進行賭博活動,違反者依據有關法規進行處罰直至追究法律責任。所有相關人員均應遵守社會公德,不得損壞賽場設施,不得影響和妨礙公共安全,不得在賽事活動中有違反社會公序良俗的言行。第二十八條 中國國際象棋協會工作人員執行公務時,應當依法依規行使職權,秉公辦理。在賽事監管工作中有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等行為的,中國國際象棋協會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依規依紀予以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賽事活動服務和監管第二十九條 中國國際象棋協會負責制定、發布《國際象棋賽事活動辦賽指南》《國際象棋賽事活動參賽指引》《國際象棋網絡比賽須知》《中國國際象棋協會棋士等級稱號條例》等政策文件,細化組織賽事活動的基本條件、標準、規則、服務、保障;提供必要的技術、規則、器材等方面的指導和服務,建立健全賽事指導和服務制度。第三十條 中國國際象棋協會負責制定、發布《中國國際象棋協會賽事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等賽事服務政策文件,并根據其在賽事活動中提供的服務依法合規收取相應費用,但不得提供強制服務,不得以任何借口違法違規收取費用。第三十一條 中國國際象棋協會負責制定、發布《中國國際象棋協會競賽紀律準則和處罰規定》等競賽管理政策文件,加強賽風賽紀管理,確保國際象棋賽事活動公平公正開展。
第六章 法律責任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按照國家體育總局《體育賽事活動管理辦法》第六章的規定,由相關部門進行處罰。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第三十三條本辦法的解釋權和修改權屬于中國國際象棋協會。內容和更新以中國國際象棋協會指定網站上的公布為準。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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