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國際象棋協會關于發布《國際象棋賽事活動賽風賽紀管理實施細則》意見的通知
為進一步規范國際象棋賽事活動競賽組織等工作,凈化行業風氣,根據國家體育總局令第33號《體育賽事活動賽風賽紀管理辦法》,經廣泛征求意見,中國國際象棋協會研究制定了《國際象棋賽事活動賽風賽紀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現予以發布,請認真貫徹執行。
第一條為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和中華體育精神,建立健全國際象棋行業賽風賽紀管理制度,維護公平競爭的國際象棋比賽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體育賽事活動賽風賽紀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有關文件,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賽風賽紀違規指國際象棋賽事活動中出現弄虛作假、操縱比賽、賽場暴力等違反競賽規程規則和體育道德的行為。
第三條本細則適用于中國境內舉辦的各級各類國際象棋賽事活動及其參賽單位、運動員、教練員、裁判員、工作人員等相關人員,以及代表中國參加境外國際性國際象棋比賽的單位和人員。
第四條賽風賽紀管理應堅持監管與自律相結合的原則。國際象棋賽事活動管理單位根據賽事的級別和性質,實行分級分類管理,建立賽風賽紀第一責任人制度。賽風賽紀監管應覆蓋賽前賽中賽后全過程。
第五條賽風賽紀管理遵循依法依規、公開透明,注重教育、預防為主,懲防并舉、系統治理的原則。
第六條中國國際象棋協會負責全國性國際象棋賽事活動賽風賽紀管理和實施工作。地方國際象棋社會組織在其職責范圍內負責本地區和本單位國際象棋賽事活動賽風賽紀管理和實施工作。國際象棋賽事活動組織者承擔國際象棋賽事活動賽風賽紀管理的主體責任,負責其所組織的國際象棋賽事活動賽風賽紀管理工作。
第七條本細則所指國際象棋賽事活動管理單位,包括中國國際象棋協會、地方國際象棋項目管理單位、各級國際象棋協會、俱樂部、國際象棋賽事活動組織委員會。
第八條中國國際象棋協會按照《體育賽事活動賽風賽紀管理辦法》《中國國際象棋協會紀律準則和處罰規定》負責賽風賽紀管理工作,職責包括:
(五)定期組織開展賽風賽紀宣傳教育,提高參與國際象棋賽事活動各類人員的法紀意識;
第九條地方國際象棋社會組織管理、協調、監督本地區和本單位賽風賽紀工作,應當明確工作機構和人員。
第十條國際象棋賽事活動組織委員會應當制定并完善賽風賽紀管理措施和組織管理規定,建立賽風賽紀風險分級管控制度,按照風險分級采取相應管控措施,防范化解賽風賽紀風險。
第十一條按照“誰管理、誰負責”原則,中國國際象棋協會承擔國家國際象棋隊賽風賽紀管理職責,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國際象棋主管部門負責所管理運動隊的賽風賽紀工作,協助中國國際象棋協會管理相應的國家國際象棋隊人員賽風賽紀工作,各級注冊單位承擔所轄注冊運動員、運動隊賽風賽紀管理職責。
第十二條各級國際象棋賽事活動管理單位應制訂賽風賽紀年度監督檢查計劃,并按計劃進行監督檢查,發現風險隱患,應當及時處理。
第十三條國際象棋賽事活動管理單位應當加強與公安、宣傳、網信、紀檢監察等部門的溝通聯絡,通報工作情況,在輿論引導、監督檢查、案件查處等方面建立聯動機制,形成賽風賽紀管理合力。
第十四條國際象棋賽事活動管理單位應當定期開展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教育,弘揚奧林匹克精神和中華體育精神,提高國際象棋賽事活動參與者的法紀意識、誠信意識、規則意識。
第十五條國際象棋賽事活動管理單位應當加強對青少年的體育道德教育,將賽風賽紀教育作為其所管理的運動隊日常訓練和參與國際象棋賽事活動的重要內容,定期舉辦主題活動。
第十六條中國國際象棋協會負責制訂教育準入細則并指導實施,建立國際象棋賽事賽風賽紀教育準入制度,將賽風賽紀教育作為入隊、入職、參賽等基本審核條件。
第十七條國際象棋賽事活動組織者應當在賽前賽中開展主題豐富、形式多樣的賽風賽紀宣傳培訓和警示教育活動。
第十九條賽風賽紀違規指國際象棋賽事活動中違反體育精神和道德風尚,弄虛作假、操縱比賽、賽場暴力等行為,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五)買棋賣棋、行賄受賄、無故退賽、讓棋、故意輸棋以及人為安排比賽結果等比賽操縱行為,損害中國國際象棋項目形象、損害第三方利益的;
(六)干擾比賽、尋釁滋事、鬧賽罷賽,誘導、組織觀眾滋事鬧事等擾亂賽場秩序的;
(七)違反賽事規程規定,不按要求著裝、不遵守比賽和活動禮儀,造成不良影響的;
(八)違反賽事、賽區有關規定,在賽場及會議室等禁止吸煙處吸煙,或比賽期間運動員、教練員、裁判員以及與賽事活動相關的工作人員聚眾賭博、酗酒的;
(九)在比賽編排、抽簽、計算名次等過程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通過暗箱操作等方式人為操縱比賽,影響公平競賽的;
第二十條國際象棋賽事活動管理單位應當建立舉報制度,公開舉報方式,受理賽風賽紀舉報。
第二十一條國際象棋賽事活動組織者應當聯合相關單位及時對賽風賽紀違規行為開展核查,查處結果依法向社會公布。重大賽風賽紀違規問題應報送國家體育總局,由國家體育總局指導相關單位開展核查。
第二十三條國際象棋賽事活動管理單位按照管理權限對賽風賽紀違規行為進行處理。涉嫌違法犯罪的,移送公安機關。國家工作人員涉嫌違紀或者職務違法犯罪的,移送紀檢監察機關。
第二十四條對發生賽風賽紀違規的各類人員(運動員、教練員、裁判員、工作人員等)及單位(賽事舉辦單位、參賽單位、注冊單位等)及其賽風賽紀第一責任人,由國際象棋賽事活動管理單位根據情節輕重依據《中國國際象棋協會紀律準則和處罰規定》作出相應處理。
第二十五條國際象棋賽事活動組織者發生賽風賽紀違規行為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體育行政部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進行處罰。
第二十六條國家工作人員在賽風賽紀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造成惡劣影響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依規依紀給予黨紀、政務處分。
第二十七條運動員、教練員、裁判員等發生賽風賽紀違規且被禁賽處罰的,禁賽期內及禁賽期滿后4年內,相關國際象棋賽事活動管理單位應當取消其評先評優、授予稱號、晉升職稱的資格。
因賽風賽紀違規被國際體育組織禁賽1年及以上的人員在禁賽期滿后如有進入國家隊的,由中國國際象棋協會從嚴審核。
第二十八條參加國際比賽出現賽風賽紀違規被國際體育組織處罰的,由中國國際象棋協會按照本細則及《中國國際象棋協會紀律準則和處罰規定》追加處理。
第二十九條參加奧運會、亞運會等重大國際體育賽事出現賽風賽紀違規的,按照國家體育總局《體育賽事活動賽風賽紀管理辦法》執行。
第三十條全國綜合性運動會周期內同一參賽單位發生2例及以上禁賽1年及以上賽風賽紀違規行為的,取消該參賽單位該項目本屆全國綜合性運動會國際象棋比賽的參賽資格。
全國綜合性運動會周期內裁判員被給予取消執裁資格及以上處理的,不得參與本屆全國綜合性運動會國際象棋比賽的執裁工作。
第三十一條對全國綜合性運動會舉辦期間受到通報批評以上處理的代表團、代表團組團單位及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按照國家體育總局《體育賽事活動賽風賽紀管理辦法》處理。
第三十二條發生賽風賽紀違規且被禁賽4年以上的,列入限制、禁止參加國際象棋賽事活動名單,實施信用約束、聯合懲戒。
第三十六條涉及多個單位培養的運動員出現賽風賽紀違規的,對運動員、代表單位和相關培養單位進行處理。培養協議約定了責任承擔方式的,從其約定。
第三十七條相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嚴格執行處理決定。拒不執行的,依法依規依紀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第三十八條對中國國際象棋協會作出的賽風賽紀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依法向中國國際象棋協會有關糾紛解決機構提起申訴。相關糾紛符合體育仲裁申請條件的,可依法申請體育仲裁。
第三十九條國際象棋賽事活動組織者應當加強管理,引導觀眾文明觀賽,營造有序觀賽環境。觀眾行為涉嫌違法犯罪的,移送公安機關。
第四十條通過操縱比賽等方式從事賭博等違法犯罪活動的,由公安機關或者紀檢監察機關依法查處。
第四十一條各級各類國際象棋賽事活動管理單位可根據本細則,結合本單位實際,制定國際象棋賽事活動賽風賽紀管理的實施措施。
第四十二條外國運動員在中國境內參賽違反賽風賽紀規定的,由國際象棋賽事活動組織者根據相關規定予以處理;涉嫌違法犯罪的,移送公安機關。
第四十三條本細則施行前中國國際象棋協會發布的其他規定與本細則存在沖突的,以本細則為準。